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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挂羊头卖狗肉”被判3倍赔偿

来源:东走西顾网-工人日报
2026-04-21 11:51:31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消费者被“华某”手机吸引进入直播间,主播却推荐“纽某”品牌产品并获取带货佣金。2月4日,这起直播间“挂羊头卖狗肉”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侵权公司和涉案主播被判3倍赔偿。

  案例显示,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享有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等商品上的“华某”等四项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华某”等商标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手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华某”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浙江省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张某(大某公司原一人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华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控制的多个抖音账号,制作发布大量带有涉案商标及标识的短视频作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在不当引流后通过装修与华某公司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间作为直播带货的固定背景,并通过直播间贴片、主播着装、语言和行为、产品摆放等方式使用涉案商标及标识,销售纽某等品牌的数码产品,赚取带货佣金。

  华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某公司、张某等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

  一审期间,大某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减资为1万元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张某将其持有的大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某公司、张某的行为易误导消费者,共同侵害了华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以其侵权期间带货佣金获利为基数,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故判决两被告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0万元。

  大某公司、张某均不服,提起上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视频作品、直播间全方位攀附驰名商标商誉吸粉引流、大量直播销售与被侵权人产品外观相似的低价产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两被告发布短视频、直播贴片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裁判对利用平台机制和算法规则,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进行突出使用,实现不当引流目的并导致混淆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是打击引流直播带货模式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彰显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导向,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刘阳禾】

责任编辑:东走西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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